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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 早晨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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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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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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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05-28][点击数:] | [作者:办公室][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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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 |
| 受理机构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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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联系方法 |
(0574)87115630、(0574)87116175 |
| 服务对象 |
市属事业单位及部分受委托管理的在甬省部属事业单位 |
| 办事时间 |
周一——周五的工作时间 |
| 办理时限 |
1、网上初审时限:5个工作日;
2、现场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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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否 |
|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第411号令)第十七条;《中编办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第六十五条。 |
| 受理条件 |
以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有关要求为准。 |
| 材料明细 |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式二份;
2、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损益表)或者审计报告;
3、单位住所证明;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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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自查。受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和年度报告要求,进行全面自我检查。
2、填报。
受检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写年度报告书;举办单位对受检单位年度报告情况进行核查,签署意见并盖章。
3、审查
对受检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材料符合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进入实质性审查。
4、作出结论
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对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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