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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 早晨小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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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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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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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8-05-28][点击数:] | [作者:办公室][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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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机构编制请示事项办理 |
| 受理机构 |
综合处 |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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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综合处、行政机构编制处、事业机构编制处 |
| 联系方法 |
(0574)87186230、87186163、87186232 |
| 服务对象 |
机关部内 |
| 办事时间 |
周一——周五的工作时间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情况 |
否 |
| 设立依据 |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2、《宁波市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 3号);3、《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甬政〔1999〕2号);4、《宁波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甬编〔2005〕35号)。 |
| 受理条件 |
1I、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市编委或市编委办提出书面请示(当面送达的交市编委办综合处)。
2、承办处(局)在收到请示事项后(除当面送达外),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单位)已收到请示的信息;如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应同时一次性告知该部门(单位)。
3、经市编委办公室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审议批准的事项,承办处(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不同意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需要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单位)。
4、经市编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其中市级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和副局级以上单位的机构级别的确定,还需报省批准),承办处(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拟稿,经市编委办领导审核后,上报市编委领导审签;不同意的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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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有关部门(单位)请示件一式3份;
2、根据需要请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和论证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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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市编委或市编委办提出书面请示(当面送达的交市编委办综合处)。
2、承办处(局)在收到请示事项后(除当面送达外),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部门(单位)已收到请示的信息;如需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应同时一次性告知该部门(单位)。
3、经市编委办公室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审议批准的事项,承办处(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不同意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需要提请市编委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单位)。
4、经市编委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批准或同意的事项(其中市级党政工作部门的设置和副局级以上单位的机构级别的确定,还需报省批准),承办处(局)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拟稿,经市编委办领导审核后,上报市编委领导审签;不同意的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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