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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的复函
[ 作者:人才开发处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时间:2009-12-02 10:08:00 ]

 

宁波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标准问题的函》悉。为更好地落实《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120号)、《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9〕106号)有关规定,本着对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高度负责的精神,防止多头救助、重复救助,确保临时生活补助的公平、公正,根据《宁波市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办法》(甬人才〔2007〕1号)、《关于进一步贯彻市政府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才〔2009〕13号)有关规定,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临时生活补助发放标准为: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本人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最低生活保障金与临时生活补助金按最高标准执行;困难家庭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本人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其临时生活补助按全额发放。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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