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易地安家补助享受的对象是从外地引进到宁波,需在宁波安家落户的高层次人才,标准为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20万元,教授或博士15万元。引进人才与用人单位就易地安家补助金额,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约定或协议的,可按双方的约定或协议执行。
(2)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采取谁引进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易地安家补助享受对象的,可按补助标准就高享受一方。企业、财政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可参照上述标准自行确定,费用由单位财务列支,可列入经营成本或事业支出。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易地安家补助费,原则上由引进单位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对引进人才的学位职称证明、在当地落户证明等材料进行核实后,可向各级财政申请补助;市本级人才引进单位可将引进人才的学位职称证明、在甬落户证明等材料统一报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分别于每年6月和11月分两次汇总审核后,向市财政申请补助。
(3)市级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领取财政拨付的易地安家补助费时,应与单位签订为期五年的服务期协议。在服务期内调离宁波的,按其不足服务期的月数,根据协议按每月递减比例将易地安家补助费余额退还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缴还市财政。用人单位未及时上缴的,由市人事局开具扣缴通知书,市财政局凭扣缴通知书,在用人单位的相关经费中扣减。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补充意见》甬党办发[2004]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