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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后怎样聘用?
[ 作者:法规处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时间:2010-07-12 15:35:00 ]

 

    根据本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相关文件,将于8月底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编制、报批、审核、备案等工作。9月上旬至11月中旬,就要根据核准的岗位数量和设置的具体岗位,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聘用人员。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并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聘用:市属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和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三至“五级A”职员岗位的人员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人员聘用,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主聘用。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按隶属关系经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事局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经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初审、报市人事局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由单位自主聘用。

  技术工岗位聘用: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按隶属关系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三至五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由单位审核和聘用。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技术工二至五级岗位的聘用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参照市属事业单位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另外,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同时任职的,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从严控制。

  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事业单位首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材料,岗位聘用相关材料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认定后,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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