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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专家管理及服务须知
[ 作者:外国专家局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时间:2007-11-04 12:15:00 ]

 

  1、凡准备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单位,必须申请《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许可证书》,申请材料按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和提供有关材料,由市外国专家局会同市教育局、市外办、市公安局联合审核后报省及国家外专局审批。

  2、凡根据我国需要应聘来华利用专业技术特长从事相应工作并需办理职业(Z)签证的外国专家,均须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3、我驻外、使领馆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被授权单位的签证通知函(电)核发给外国专家职业(Z)签证。凡按外国专家管理工作有关规定聘请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一律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4、凭《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须在抵华十五日内到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外国专家证》,在抵华三十日内到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居留证》。

  5、凡持职业(Z)签证来华工作的外国经济技术专家,均须领取《外国专家证》(经济技术类),持其他签证的外国经济专家如需要,也可领取《外国专家证》。

  6、外国专家在我境内转换工作单位须交回《外国专家证》,新聘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外国专家离境前,聘用单位应收回《外国专家证》。

  7、外国专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聘请单位做好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工作,既要保证外国专家的合法权益,又要教育他们遵守中国法律,防止发生问题。

  8、政府和聘用单位给外国专家提供各种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工作优秀的外国专家给予各种荣誉和奖励。我市政府设立“茶花奖”表彰在甬工作出积极努力和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由市政府领导人颁奖。国家授予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奖为“友谊奖”,每年由国家领导人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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