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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待遇
[ 作者:工资处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时间:2007-10-23 10:06:00 ]

 

  责任处室: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

办理对象:机关内部

管理目标: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工作人员福利待遇落实

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转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54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专业)人员办法〉的通知》(甬政办〔1993〕9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甬人退〔1999〕1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及工龄变动后工资处理问题的通知》(浙人薪〔1997〕166号)、《宁波市人事局 财政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提前退休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甬人薪〔1996〕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8号)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等。

是否收费,标准及依据:否

申报条件、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1、机关退休费审核申报条件——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2、退休人员优异待遇的申报条件——省部级(军级)以上劳动模范(战斗英雄)、获得省级以上的科技奖励或省级先进工作者称号的高级专家、宁波市突贡人员可提高退休费比例5%—15%。市级机关事业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所在单位应予申报。3、提前退休申报条件——市级机关公务员连续工龄满三十年或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可自愿提前退休。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提前退休。不满上述年龄条件,但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办理退职。4、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核定申报条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工龄(参加工作时间)的核定或更改,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按政策规定审核后申报。5、公伤认定申报条件——市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所在单位应按政策规定条件调查核实后申报。6、其他按政策规定需要申报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作人员福利事项。

所需材料:

1、退休费核定——凭已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的《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审批表》办理。2、优异待遇——劳动模范(战斗英雄)凭本人荣誉证书办理,其中劳动模范(战斗英雄)需填写《劳动模范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宁波市突贡人员需填写《宁波市突出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高级专家应填写《浙江省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并附获奖项目的奖状(集体奖项,须另加主要完成人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退休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材料。3、提前退休——机关公务员由单位填报《宁波市国家公务员退休审批表》(附本人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报核准并备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填报《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并附本人(或法定监护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复印件、病史记录资料(含就诊病历、住院小结、化验检验单、X或CT片、病理切片报告等劳动鉴定所需材料)、近期医疗诊断和单位出具的半年以上长期病休情况等其他需补充说明的文字材料。4、工龄核定——凭个人档案及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办理,单位需填报《宁波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工作年限审批表》。5、公伤认定——单位关于确认公伤认定的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6、其他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的申报要求办理。

办理时限:即办

办理程序:机关工作人员退休费核定、机关公务员提前退休、优异待遇、工龄核定等事项,凡单位上报材料齐全,个人条件清楚,符合政策规定的当即办理。机关人员公伤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政策规定,上报材料齐全的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提前退休、退职,每月(10日前)一次集中委托市劳动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返回后,根据鉴定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批复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87186201、8718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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