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
进行体检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
经研究,决定从8 月 9 日起,组织安排2011年度全体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体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市级党政群团机关(含市人大、市政协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二、体检项目
体检项目按人员职级确定。具体标准:副局级按体检项目表(一);处级按体检项目表(二);科级及以下分别按体检项目表(三)(1961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人员)或体检项目表四(1962年1月1日后出生的人员)。
三、体检医院
在市保健办的统一安排下,参检单位在以下医院中确定一家体检医院: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李惠利医院、市宁波大学附属医院、明州医院。
四、体检经费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的体检费用由市财政专项拔付。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在体检结束后,根据实际参加体检人数,按商定的人均定额费用结算。
五、组织实施
各参检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联系和安排本单位的体检工作。各单位体检联系人应在6月28日前填写《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体检登记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处核对后报市卫生局保健办公室,市保健办公室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过的应检人员名册发放体检表和安排日期,并组织实施。
六、具体要求
承担体检任务的医院,要抽调技术好、业务精、工作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由一名副院长具体分管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主任医师职务的医师担任主检。要求做到:(1)体检中不漏人,不丢项,认真检查,准确记录,清晰归档;(2)体检中发现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及急性传染病者应立即通知患者单位并报市保健办公室,以便及时提出诊治意见;(3)体检结束后,应在两周内将受检人员结果、疾病统计和体检总结报送市保健办公室。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体检的动员落实工作,保证所有参检人员,按规定日期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并按照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在体检结束后,做好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表》的管理工作。受检人员要服从安排,如实反映健康状况;需做特殊检查的均由体检医师根据受检人员的身体状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市保健办同意后进行。
为了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参检人员必须在体检结束后填写《体检意见反馈表》,对参检医院的体检质量和服务态度予以评价。其中,“不满意率”偏高的参检医院,下年度将不再安排体检。
附:1.体检项目表(一)
2.体检项目表(二)
3.体检项目表(三)
4.体检项目表(四)
5.市级机关工作人员体检登记表
6.体检个人意见反馈表
7.体检意见反馈汇总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 卫 生 局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