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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构编制处办事指南
[ 作者:办公室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时间:2007-10-16 15:01:00 ]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行政机构编制处受理、承办市级机关各部门(含依、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和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职能配置调整,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人员编制核定和调整,处(科)级领导职数核准等事宜。

  地址: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综合楼1楼151室。

  联系人:张永舜 联系电话:87186163 传真:87349810

  一、职能配置调整

    部门需新增或调整行政职能,由部门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部门之间需要相互调整行政职能的,相关部门经协商一致后,共同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附相关部门的协商意见。市编办根据有关规定和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如需调研应及时调研,并将工作进度及时告相关部门,然后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审核、报批

  (一)市级机关部门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的办理程序:

  市级机关部门需要更名、挂牌或撤销由有关部门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市编委办公室经调研后提出相关意见,按管理权限报批。

  (二)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的办理程序:

  市级机关内设机构需要增设、更名、挂牌、撤销由有关部门向市编委办公室提出,由市编委办公室审核、报批。

  (三)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设置、变更和撤销的办理程序

  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需要设置、更名和撤销机构的由各县(市)、区工商、质监、药监部门报市工商、质监、药监局审核后,报市编委办,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

  三、人员编制调整

  (一)市级机关各部门人员编制在“三定”规定中核定。各部门如因工作需要核增、调整行政编制、政法专项编制或基层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地方税务所、物价监督检查所)编制,由有关部门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出。市编委办受理后,如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应填写编办承办单,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市编委办结合市财政局意见及时审核、报批。

  (二)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人员编制在“三定”规定中核定。如因工作需要核增、调整行政编制(含基层所编制),分别报市工商、质监、药监局审核(如需征求县(市)、区财政局意见,应同时附财政意见)后,报市编委办,按管理权限审核、报批。

  四、处(科)级领导职数核准、报批

  (一)处(科)级领导职数核准。各部门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于人事变动、机构调整等需要,要求调整处(科)级领导职数的,由有关部门在核定的职数内填报《宁波市市级机关处级领导职务职数审批表》报市编办核准,经同意后由各部门按规定任命职务,兑现职务工资。

  (二)处(科)级领导职数审批。因机构调整或工作需要核增、调整处(科)级领导职数,由有关部门(单位)报市编委办,按处(科)级领导职数核准程序办理。

  (三)垂直管理部门领导职数核准。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局(分局)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在干部任命之前,所在县(市)、区相关局(分局)填报职务职数审批表报市相关部门同意后,由市编委办核准。

  以上请示件及相关文件一式三份报本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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