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每人每月为890元。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机关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为690元。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其中,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增发16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250元;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每月增发390元。
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