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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2日 早晨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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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院
[时间:2008-01-23][点击数:][作者:办公室][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事管理关系的有序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充分发展,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就是由专门的人事仲裁机构对下列单位和它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工作权益纠纷的事项作出居中调解、裁决和处理的准司法行为: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本栏目主要介绍人事仲裁政策法规,提供人事仲裁文书格式样本,点评实际处理过的人事争议纠纷,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人事争议政策咨询。


  负 责 人:杨益方

  联系电话:0574-87346390

  电子邮件:tsjy@nbrs.gov.cn

  地 址: 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149室

  邮 编:315000

人事争议仲裁院 杨益方 (0574)87346390 tsjy@nbrs.gov.cn 为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事管理关系的有序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的充分发展,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就是由专门的人事仲裁机构对下列单位和它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有关工作权益纠纷的事项作出居中调解、裁决和处理的准司法行为:   (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本栏目主要介绍人事仲裁政策法规,提供人事仲裁文书格式样本,点评实际处理过的人事争议纠纷,受理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人事争议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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