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人考[1997]1号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机关各部门:
根据甬人考[1996]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市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为进一步促进市目标管理工作与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机结合,督促公务员(工作人员)勤奋工作,廉洁自律,为年度考核积累资料,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决定建立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和目标管理奖定期发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组织
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平时考核应本着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采取按季度、部门(单位)领导负责,一级考核一级的方法进行。
具体要求分别按原管理权限和年度考核规定执行。
二、考核内容
季度考核,主要考核公务员(工作人员)履行职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廉洁自律和出勤等情况。
履行职位职责,是指职位说明书中的工作项目、概述、标准是否达到。
完成目标任务,是指完成季度的工作任务及受到上级、基层或群众的好评,以及差错的情况。
廉洁自律,是指工作中执行政策、廉洁奉公、思想品德和遵纪守法的情况。
出勤,是指工作天数及事、病假、迟到早退和旷工的情况。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l、每月初,本人根据部门(单位)和处(科)室的月工作安排,将当月的主要工作任务及要求记入个人考核手册。
2、每月末,本人对当月履行职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廉洁自律和出勤等情况进行小结,以简明的文字记入个人考核手册。
3、每季末,按管理权限分别对每个人记实情况进行审阅,并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认可、补充或修正的意见。
四、目标奖奖惩
实行季度考核后,将原市目标管理考核奖年度发放办法,改为按季预发与年度发放相结合的办法,目标奖按每月l00元标准每季发放300元执行。当季度新进机关人员或退(离)休、调离机关人员,按月计发考核奖。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季度目标考核奖:
(1)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经组织催促仍不归的;
(2)廉洁自律不严,受到党(团)内或行政处分或正在接受组织立案审查的;
(3)季度事假累计,工作日不到一半的;
(4)工作表现较差,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正或组织给予诫勉的;
(5)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本人季度主要工作任务或工作失误,影响单位整体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五、审批时间及要求
市级机关季度目标奖,于次季第一个月1日至l0日到市人事局考核奖惩任免处审批,县(市)区由当地人事部门决定。
各部门(单位)在季度考核结束后,必须认真做好积累资料工作,如实报告部门(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的考核情况。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应采取不定期的抽查办法,督促各单位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凡未按要求进行季度考核的,将暂缓审批或停止发放季度目标奖,对虚报考核情况部门(单位),一经发现将停发部门(单位)下季目标奖,并扣发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季度目标奖。
附:宁波市国家机关公务员(工作人员)季度考核奖金审批表(略)。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