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新条例)已于今年年初起施行。新条例将事业单位纳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从而让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工的工伤认定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也进一步减轻了事业单位工伤赔偿的资金压力。
事业单位职工工伤的认定
争议经过
赵女士是北京市某公立小学(事业单位)的一名教师。2010年3月5日,赵女士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遭遇车祸,导致腿部骨折。经交警部门鉴定,双方各负一部分责任。受伤后,赵女士在家休养了两个月,花了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6000元。上班后,赵女士发现学校以病假为由扣发了自己两个月的工资,便找校方交涉此事。学校认为,赵女士是在送孩子上学的途中发生的车祸,故不能按工伤对待。赵女士则认为,自己虽然是在送孩子的路上发生的车祸,但是该道路是自己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顺便捎带孩子上学并无不当。因此,自己的情况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学校不应扣除自己的工资。相持无果,赵女士向区教委提出申诉。区教委经审查后认为,赵女士的情况属于工伤,要求学校补发赵女士的工资。学校不服区教委的申诉处理,将区教委告上法庭。法院受理后将赵女士列为第三人,并委托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赵女士的情况做出认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赵女士属于工伤。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撤销区教委的申诉处理决定,学校补发赵女士的工资。
焦点评析
本案是一起工伤认定纠纷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谁是有权做出工伤认定的主体部门,赵女士的情况是否属于工伤范围。
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做出工伤认定。
在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方面,新条例有所调整,将《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 日实施,下称旧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范围。旧条例仅限于“机动车事故”,而新条例扩大为“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包括机动车事故和非机动车事故。为加大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新条例将“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新条例也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本案即使根据新条例,赵女士在上班途中送孩子发生车祸,也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因为赵女士是在“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
另外,赵女士所在学校是事业单位,旧条例并没有涉及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的情形,有的地方劳动保障都门出台了相关政策,加以变通认定。新条例弥补了这个漏洞,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会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纳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范围。从而让一般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名正言顺,有法可依。当然,并不是所有事业单位职工都适用新条例。根据新条例第65条的规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解析新条例
一是扩大和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新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新条例扩大并且明确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除国家机关和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外,一切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中介机构都应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在人性化的基础上完善了对工伤事由的规定。首先,新条例扩大了发生工伤的事由范围,规定为“……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新条例强调了事故的原因责任,即只有“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事故才能被认定为工伤。再次,新条例对“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增加了规定。既有扩大工伤事由的规定。比如,对于违反治安管理导致的伤亡和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而对于犯罪的要区分故意或过失,只有故意犯罪导致的伤亡和事故才不得被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也有排除工伤事由的规定,比如,吸毒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将得不到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
三是简化争议处理程序,首先保障工伤职工参加治疗。新条例简化了争议处理程序,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对于伤亡事故是否能被认定工伤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一修改将有效缩短当事人处理工伤争议的时间。此外,新条例还新增加了一条,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问不停止支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从该新增条款可以看出,国家立法将保障工伤职工的及时治疗放在了首位,凸显了立法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