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各项工作,更好地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规定及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人才人事工作机制体制更加完善,劳动关系更加和谐为目标,努力开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局面。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市政府批准的“三定”规定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目标要求,努力建设成学习型、实践型、创新型的机关。
第二章 领导职责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党委书记)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全面工作。其他党委成员和副局长、巡视员、副巡视员按分工协助局长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于有关部门和单位请示的问题,凡已有原则规定的,分管局领导应及时负责处理;对于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长报告。
第五条 局长(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条 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主持日常工作。副局长出国、出差、脱产学习等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局长指定其他局领导代管。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处室、单位的全面工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各处室、单位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和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
第八条 各处室、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局办公室和有关职能处室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三章 实行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
第九条 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发展规划、工作部署、人事任免、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重要政策性文件提交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分管局领导应召集局内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修改,力求取得共识、形成明确意见。若意见不尽一致的,应如实向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汇报说明。
第十一条 做出重大决策和制定政策法规,须经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意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事先征求基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部分群众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局党委每年初研究确定若干重要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凡起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业务处室,必须将草拟好的规范性文件及其起草说明送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审查后,送办公室核稿,经局党委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局领导签发后方可印发。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核后,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时公布;重大事项,要及时与新闻媒体联系,进行必要的宣传和解释。
第四章 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各处室、单位要在每年第四季度集中时间和精力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下年度工作思路、目标任务,并报送分管局领导和局办公室。
第十四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安排提出局年度工作要点,确定需要讨论的政策法规、全市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形成工作任务分解,并研究提出局重点任务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要根据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列入市政府考核的工作目标以及其他目标任务分解,制定本处室、单位的年度、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达成目标、经办人员和完成时间。
第十六条 实行局工作汇报制度,采取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长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各处室、单位当月(季、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月(季、年)度工作安排。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需要局领导参加的下周活动计划,需于每周五前预先将活动计划报局办公室和局领导,由局办公室汇总形成局领导每周工作预安排。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和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党员干部大会和全体干部职工大会。
第十九条 局党委会议由党委成员组成。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成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局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其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决定、指示,研究确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审议党建、人事任免、财务收支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党委会议一般应编印会议纪要,发局党委成员和有关处室、单位,或将会议决定事项分项抄告有关处室、单位。党委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审定签发。
第二十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以及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可以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会议由局长或其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出台的重要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确定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性政策,审议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要工作事项,通报交流全局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协调各处室、单位任务分工。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以扩大到处以上干部参加。局务会议由局长召集并主持,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召集并主持。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各处室、单位交流前期工作落实情况及近期主要工作安排,局领导对下一阶段全局工作任务作出部署。局务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各处室、单位需及时将确定的本季度工作总结和下季度工作计划报局办公室汇总。
第二十二条 局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局长或副局长、驻局纪检组长召集,各有关处室、单位的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必要时可以请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局专题会议主要研究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局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会由局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委成员主持,局党委中心组成员参加。根据学习内容,可以扩大参加人员范围。学习会原则上每月安排一次集中学习。
第二十四条 处级以上干部会议、全体干部职工大会和全体党员干部大会根据需要召开,由局长或受委托的副局长召集。主要任务是学习、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布置中心工作,总结、布置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表彰好人好事,批评不良倾向。会务工作按党务和政务分别由机关党委和办公室(或组织人事处)负责。
第二十五条 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处室、单位要在会前认真做好准备,按要求打印会议材料,由局办公室提前发给与会人员。参加会议人员在会前要对审议的议题认真研究、做好发言准备。
第二十六条 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委成员、局领导按分工组织实施,有关处室单位抓好落实,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报告。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涉密内容,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未经允许不得外泄,如有违反,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起草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公文,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文处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规定的核稿、签发程序。除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除局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外,其余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如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可以信函的形式行文。
第二十九条 行文应当确有需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各处室、单位起草的公文,在送局办公室核稿前,必须经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如公文内容涉及相关处室的,主办处室要主动征求相关处室的意见,相关处室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三十条 以局党委或局名义上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签发。党委书记、局长外出时由主持工作的党委成员、副局长请示党委书记、局长后签发。以局名义下发的文件,属于综合性重大事项或涉及人、财、物调整的,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局长签发;一般文件由分管局领导签发;涉及多个局领导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主办建议、提案答复,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市领导批示件答复,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签发。以局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或委托副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的文件,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一条 本局主办的联合行文,一般先由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再送会办单位依次会签。会签不使用复印件。其他主办单位送我局会签的文件,有关处室应给局领导留出研究、决定的时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有关处室应主动与主办单位协商或者通过局办公室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三十二条 局领导审批签发文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七章 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局党委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一)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以及重大工作部署中,制定的具体政策规定;(二)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和重要改革措施;(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四)涉及全市性的和广大干部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问题和工作部署;(五)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事项及市委、市政府规定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六)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各处室、单位应及时向局党委、局领导请示、报告:(一)涉及全市性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问题;(二)有关项目收费情况、专项经费的使用和较大项目的开支;(三)局属资产的处置;(四)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局领导布置的事项落实情况;(五)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六)在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七)其他需要请示、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局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要会议后,应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局领导,必要时召开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议等进行传达学习,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有关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送局领导传阅。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局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反馈局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各处室、单位负责人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原则上应在半个月内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局领导,同时送局办公室,必要时可在局内网上公布。
第三十七条 局长出差、出国、离甬、休假,要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其他局领导出差、出国、离甬、休假,要事先向局长请示。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出国、离甬、休假,要事先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各处室、单位其他负责同志出差、出国、离甬、休假,应事先经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局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章 领导活动
第三十八条 局外重大会议、重要活动需要局领导出席的,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工作分工和业务相关性提出意见,请示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后安排。
第三十九条 对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邀请参加的礼仪庆典活动,局领导和局机关各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不参加、不发贺信、贺电。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确实需要参加的,由局办公室请示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四十条 局领导组团出国(境),按照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局年度出国培训、考察计划由组织人事处会同局办公室、市外国专家局研究提出,报局党委会议审定。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培训、考察,应力求务实、精干、节约。
第九章 纪律和作风
第四十一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局党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局党委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报经局党委或局主要领导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主权、荣誉和利益。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为部门、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
第四十三条 强化终身学习意识,努力建设学习型机关。加强局党委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转变学风,做理论联系实际的表率。通过举办报告会和业务研修班等方式,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当代经济、科技、法律、现代管理方面知识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知识。
第四十四条 建立新闻发布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局内重要新闻报道稿件由局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定。重要新闻发布须报经局长同意。各处室、单位发布新闻或代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按局新闻宣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局的方针,加强内部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实行首问责任制、AB岗制度、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