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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甬编办[2008]6号)
[ 作者:综合处、事业处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时间:2008-06-02 10:23:00 ]

 

市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切实解决部分事业单位中存在的政事不分、事企合一、公益职能不到位和机构编制管理不规范等问题,经研究,确定对市属事业单位结合分类改革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是搞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基础和重要环节。为做好这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全会关于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要求,从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有利于强化事业单位公益特性、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出发,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优化社会公共资源配置,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实现社会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

  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已发文明确分类类别的事业单位外,其他现有市属事业单位均列入清理规范的范围。

  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和大榭开发区所属事业单位,分别由当地管理部门按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开展清理规范;浙江慈溪出口加工区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所属事业单位,委托慈溪市、北仑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筹清理规范工作。清理规范结果报市编委办公室备案。

  三、主要内容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含两方面任务和要求:一是对部分已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事业单位,采取撤销、合并、改制等方式进行清理,使事业单位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二是对经清理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在机构名称、主要工作职责、机构规格、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预算形式等七个方面进行规范和重新明确,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更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一)事业单位机构的清理

  1、机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业务或不能正常运作的;

  (2)长期编制内无正式在编人员的;

  (3)原承担的工作职责已经消失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经消失的;

  (4)转企改制方案已按规定程序批准,且已基本实施完毕的。

  2、机构合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也可采取合署或挂牌的方式:

  (1)工作职能相近或相似,工作任务不足,规模偏小,通过合并有助于扩大规模、整合资源、提高效益的;

  (2)工作职责互相交叉严重,设置不合理,通过合并有助于理顺关系、提高工作效率的;

  (3)因主管部门机构撤并或职能调整,需相应进行合并调整的。

  3、机构转制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条件成熟的,应实施转企改制:

  (1)各类生产经营性的(含中介服务性质的)及其他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

  (2)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自行调节解决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可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范

  1、机构名称

  事业单位名称应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的特点,与党政机关、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名称有所区别,同时应与其工作职责及所隶属的主管部门相对应,做到名实相符。事业单位名称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园、馆、社、队、中心等。要严格控制事业单位称局、处、办等具有行政色彩的称谓。

  2、主要工作职责

  对现事业单位所承担的主要工作职责进行认真梳理,根据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以及事业单位分类的要求,按照监督管理类职能、社会公益类职能和生产经营类职能等三个类别合理划分。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从事公益服务性职能和生产经营性职能;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少数单位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应划归行政机关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承担,同时也不再承担从事生产经营的职能,原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一时难以划转或生产经营职能一时难以剥离的,经市编委办公室批准,可暂时继续承担,待条件成熟时尽快予以划转或剥离。

  3、机构规格

  在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管理尚无统一规定之前,为了减少矛盾,市属事业单位(除医院、中小学校外),暂维持与行政机构原则对应的机构规格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根据职责任务、单位规模、隶属关系等实际情况参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一般相当于或低于其主管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市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一般相当于市级机关行政正局级或副局级。此次除了医院和中小学校仍然不定机构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明确单位领导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级别外,其余事业单位一般应明确相应的机构规格,并统一表述为“机构规格相当于行政××级”。

  4、内设机构

  人员编制较多、工作任务较重的事业单位,在合理分解职责任务的基础上,可以设置内设机构,但不得再设置下一层级机构,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平均一般不少于5人。医院、中小学校的内设机构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5、人员编制

  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承担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适当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长期空编较多、编制数明显大于承担的工作量,或者部分后勤服务工作可以通过市场化予以解决的,其人员编制应予适当核减;现有人员编制自定的自收自支企业化运行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实有人数重新核定人员编制数,同时收回这些单位的编制自定权。

  6、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负责行政工作(含技术、后勤工作)的领导职数配置标准是:人员编制10名以下的配1职;人员编制11名至20名的不超过2职;人员编制21名至100名的不超过3职;人员编制101名以上的不超过4职;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可增设1职。每个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原则上设1职,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可配备2职。医院、中小学校中负责行政工作(含技术、后勤工作)的单位领导职数配置按有关规定执行。专职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和工、青、妇等组织的专职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目前超过领导职数配备标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应通过领导人员调整等方法规范配备,确实难以一步规范到位的,经市编委办公室批准,可暂时维持一段时间,逐步规范到位。

  7、经费预算形式

  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目前暂分为财政全额补助、财政部分补助、自收自支等三种类型。对按职能划分的监督管理、社会公益、生产经营(含中介服务)等三类事业单位,国家财政统一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具体经费预算形式根据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结合其自身组织收入状况分别确定。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应该为财政全额补助;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根据承担公益职责的程度和收支情况,可分别确定为财政全额补助、财政部分补助或自收自支;生产经营(含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应为自收自支。

  四、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市属事业单位的分类和清理规范工作于今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少数情况比较复杂,确实难以按时完成清理规范的事业单位,经市编委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暂缓一段时间。整个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方案上报阶段。各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和征求所属事业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按要求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自查和清理,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提出所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方案,于5月底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报市编委办公室。直属事业单位的清理规范方案各单位直接报市编委办公室。个别以前未上报过分类方案的事业单位,请一并在清理规范方案中提出分类类别的要求以及有关依据。

  (二)方案审核阶段。各部门清理规范方案上报市编委办公室后,市编委办公室将组织初审和调研。在9月底前基本完成初审和调研工作。各单位的清理规范方案由市编委办公室审定批复,其中,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有重要调整内容的按规定程序报市编委同意后批复。

  (三)方案实施阶段。各主管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收到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后,要认真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及时做好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妥善处理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五、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清理规范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涉及事业单位多,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好方案,按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审核。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工作有关规定,维护机构编制纪律的严肃性,确保分类改革和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在开展这项工作中,一般不涉及机构的升格和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的增加。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新增机构或人员编制的,原则上应在本系统同类事业机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严禁各事业单位为填补编制空缺突击进人,确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的,必须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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