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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宁波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 作者:公务员管理处   来源:宁波人事编制   点击数:   时间:2008-12-18 17:14:00 ]

 

  为满足全市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下同)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机关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人发〔2008〕199号)和全省统一部署,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组织实施2009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计划

  2009年全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402名,其中:市级机关65名,县(市)区机关219名,乡镇机关118 名(含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25 名)。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12。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招考的范围和对象

  1、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

  2、具有宁波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08年12月2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3、研究生毕业(须在2009年9月30日前毕业),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户口不限。

  4、上述人员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报考各用人单位。

  5、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和对象为: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职满2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副职满3年的人员;现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连续任职时间满3年的人员。报考人员任职时间的认定截止2008年12月27日。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期间,担任村干部的时间不能计入任职时间。

  6、公务员、现役军人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09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硕士、博士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7、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8、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种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的十三种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林业、监狱系统人民警察。

  9、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录用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除应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报考职位(专业)所需的资格条件,并符合上述招考范围和对象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年龄18至35周岁(1972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年龄18至40周岁(196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

  2、报考人员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要符合招考职位的学历要求。其中,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机关法律职位(专业)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须具有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

  3、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要求本人在任村党组织、村委会正、副职期间本村没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担任上述职务期间未受处分。

  4、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要求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年龄18至30周岁(1977年12月27日至1990年12月27日期间出生);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其中,报考法院、检察院、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评总分须达到180分(评分标准见附件16)。

  5、部分招考职位(专业)中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8年12月27日前在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农村、社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工作及在军队团以下单位服役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6、资格复审前,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取得A、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委培生须征得委托培养单位同意;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09年暑假期间办理录用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录用手续。    

  7、在2009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或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等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专业)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三、报考程序

  (一)各级机关面向社会招考的采取网络方式报名

  1、注册及报名

  时间:2008年12月27日0时—2009年1月3日24时。

  网址:浙江省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gwy.zjrs.gov.cn)

  报考人员上网注册个人信息后,选择职位(专业)报名,逾期则不再受理注册及报名。

  在此期间,报考人员可更改报考职位(专业),招录机关不作初审。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将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4日在宁波人事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分别公布截至2008年12月30日、2009年1月3日24时全市各职位(专业)的报名人数。

  2、资格初审

  时间:2009年1月4日0时--1月9日24时。

  招录机关对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专业)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未通过的人员将说明理由。在此期间报名系统不对报考人员开放。

  3、查询并再次报名

  时间:2009年1月10日0时--1月13日17时。

  已报名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资格初审结果。通过的可得到报名序号,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专业);未通过的可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初审。资格初审在再次报名之日起2天内完成,初审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月14日12时。

  4、缴费确认

  时间:2009年1月16日9时--1月20日17时。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登录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确认并查询是否完成。未按时缴费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凡持有中国工商银行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加入银联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的银行卡均可通过网银支付。

  5、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2009年2月15日9时-- 2月20日24时。

  已完成缴费确认人员登陆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采取组织推荐及现场方式报名

  1、推荐、报名和缴费

  时间:2009年1月16日—1月20日。

  符合条件的村干部持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免冠1寸正照2张,按照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合格者填写《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报名表》,并缴纳考务费。

  2、领取准考证

  时间:2009年2月18日—2月19日。

  已缴费人员到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准考证。

  四、笔试

  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申论》两科,满分均为100分;优秀村干部报考乡镇公务员的笔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和《农业农村工作知识》,满分均为100分。

  报考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需加试《心理测评》,测评结果不折合分数,不计入考试总成绩,仅判定达标与否,未达标者不能参加面试。

  面向社会招考的笔试时间为:

  2009年2月21日

  上午:9:00—11:30 申论
      下午:1:30—3: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A卷)
         4:10—5:00 心理测评(报考林业系统人民警察)

  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笔试时间为:

  2009年2月21日

  上午:9:00—11:30 《农业农村工作知识》

  下午:1:30—3:3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本次考试范围以《浙江省2009年招考公务员考试大纲》、《2009年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可在省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和宁波考试网查询下载。笔试结束后,全省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合格人员中根据各招考职位(专业)及男、女指标的报考人员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一定比例确定面试对象。其中,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招考职位(专业)指标2名及以下的按1:3确定面试对象,招考职位(专业)指标3名及以上的按1:2确定;其他职位(专业)均按1:3确定面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进入面试的分数线及名单,于笔试成绩公布之日起5天内,在宁波人事编制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及各县(市)区指定网站公布。同时公布面试及资格复审的时间和地点。

  五、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

  面试前,由市和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招录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对进入面试人员进行现场资格条件复审。

  2009年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带的证件为: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生司制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原籍户口簿(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人员须带的证件为:本人身份证、本市户口簿(硕士及以上毕业研究生除外。集体户口人员持集体户口簿或集体户口簿首页复印件和本人信息页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

  面试实施3天前,若取得面试资格的人员资格复审不合格或书面确认不参加面试的,在该职位(专业)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予以递补。递补人员应按时参加资格复审。

  报考法院、检察院、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在资格复审时,进行体能测评。因体能测评不合格而空缺的面试名额不作递补。

  六、面试

  面试由市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干〔1997〕105号)制定面试办法。面试采用百分制,不足60分者淘汰,60分及以上者进入体检。

  七、体检

  体检工作按《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执行。其中,报考林业系统人民警察的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执行;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执行。体检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

  八、考察

  考察工作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公通字〔2008〕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其中,对报考乡镇公务员的优秀村干部考察对象,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者淘汰。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九、公示、录用

  考察结束后,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计算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在考察结论为宜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中,按招考职位(专业)及男、女指标数,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在网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由录用机关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09年9月30日前取得报考职位(专业)规定的专业、学历、学位证书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录用资格。

  报考人员接到录用通知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截止各招录机关集中上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之日,因故造成拟录用指标空缺的不再递补。

  十、注意事项

  (一)有关报考政策,请仔细阅读本公告,如有疑问,请查询有关电话和网站(见附件13、14)。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可查询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二)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三)截止到2008年12月27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四)报考人员必须在2008年12月27日—2009年1月3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工作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职位(专业)为准。

  (五)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护照)。身份证遗失的,请及时补办或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六)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七)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八)贫困家庭报考人员应于2009年1月19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市)、区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3515),经审核后免除其考试考务费用。

  (九)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专业),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因指标取消而涉及的人员,允许改报其他符合报考条件的职位(专业)。核减或取消的招考计划在宁波人事编制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予以公布。

  (十)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浙江省人事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浙考发〔2007〕32号)执行。

  (十一)报考人员对省、市及各地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反映。

  (十二)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组织人事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十三)本次招考面试、体检、考察办法,届时将在宁波人事编制网、宁波考试网、东方党建网上公布。有关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人事编制网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政策问答”中查询,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53061。我市本次考试录用工作咨询电话:市委组织部87185117,市人事局87186204、87186203,各地、各单位咨询电话见附件14,监督电话:87182825。
   附件:1.2009年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2.2009年宁波市县(市)区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3.2009年宁波市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4.2009年宁波市工商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5.2009年宁波市地税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6.2009年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7.2009年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8.2009年宁波市公开选拔法官预备人选计划表     9.2009年宁波市法院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10.2009年宁波市公开选拔检察官预备人选计划表     11.2009年宁波市检察院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12.2009年宁波市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公务员计划表     13.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查询相关网站     14.2009年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单位咨询电话     15.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16.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评分标准     17.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18.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 附件1:2009年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2:2009年宁波市县(市)区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3:2009年宁波市乡镇机关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4:2009年宁波市工商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5:2009年宁波市地税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6:2009年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督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7:2009年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8:2009年宁波市公开选拔法官预备人选计划表
  • 附件9:2009年宁波市法院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10:2009年宁波市公开选拔检察官预备人选计划表
  • 附件11:2009年宁波市检察院系统公务员招考计划表
  • 附件12:2009年宁波市乡镇机关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公务员计划表
  • 附件13: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信息查询相关网站
  • 附件14:2009年宁波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有关单位咨询电话
  • 附件15: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附件16: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评分标准
  • 附件17: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 附件18: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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