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10〕122号)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09〕138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浙人社发〔2010〕37号)和《关于〈宁波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批复》(浙人社函〔2010〕122号)精神,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且根据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实施范围。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尚未获得批准前原则上应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㈠上述事业单位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均应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对象。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是指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进入事业单位,与事业单位建立正式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㈡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㈢各级党校中,除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其他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对象。
空壳、歇业事业单位暂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由事业单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岗位设置要从促进事业发展出发,按照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通用的岗位类别和等级,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规模以及隶属关系等情况,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以岗定薪、合同管理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调控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制定、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岗位设置管理具体工作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审核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是本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岗位设置方案的编制、报批、组织实施等具体工作。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应接受本单位纪律检查部门、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六条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总量结构比例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㈠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㈡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事业单位可将体现其主要社会功能的专业技术岗位确定为专业技术主系列岗位。
㈢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保障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八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经相关程序核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第九条 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应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编制员额为主要依据,但对一些事业发展较快或因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引进高层次人才等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超编的事业单位,可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经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综合确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岗位总量和总量结构比例。超编岗位应通过自然减员等方式逐步核减。
第十条 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㈠ 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㈡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㈢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行或者有条件实行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主体岗位类别,由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所明确的单位类别、职能、任务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确定。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二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岗位类别结构比例控制。
不同类别岗位的等级之间不存在对应关系。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㈠根据副省级市实际,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局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在五级职员岗位中增设“五级A”职员岗位,事业单位现行局级副职对应“五级A”职员岗位。
㈡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按照事业单位的规格设置。事业单位应该明确而未明确规格的,由机构编制部门确定后设置。事业单位不确定规格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设置。无机构规格的县(市)和乡镇(街道)所属事业单位,经县(市)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可设置八级职员岗位。
㈢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设置。
按照章程或法律规定产生以及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的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㈠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为员级岗位。
事业单位中原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专业技术岗位,依次分别对应一级至四级、五级至七级、八级至十级、十一级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
有关规定执行。
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省委组织部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㈢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确定。
乡镇(街道)所属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原则上按每个乡镇(街道)1个确定,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统一调控使用。
㈣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各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和行业特点,以及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㈤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
⑴ 市属事业单位和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等所属事业单位为2:4:4;
⑵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为0.7:4:5.3;
⑶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执行。即市属、驻县(市)区事业单位分别按相关行业市属、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设置。
㈥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
⑴ 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
⑵ 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
⑶ 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
⑷ 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以经核准设置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总量为基数计算。如经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㈦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工作性质、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主系列岗位,其他需要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为辅系列岗位。
事业单位可在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范围内,自主确定不同类别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但应优先保证主系列岗位的数量和等级。
第十五条 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及结构比例控制如下:
㈠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事业单位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技术工岗位。
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控制,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㈢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5%。
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总体比例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三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0%,其中一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二级岗位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4%。
如经核准的技术工岗位空缺的,可将空缺数使用于下一级技术工岗位。
㈣严格控制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其他领域原则上不设置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其中技术工一级岗位,仅限于在承担科学研究、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事业单位中设置。
第十六条 特设岗位的设置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的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确定。支持基层事业单位通过设置特设岗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章 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㈠遵守宪法和法律;
㈡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㈢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㈣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十八条 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㈠晋升三级职员岗位,须在四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㈡晋升四级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㈢晋升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
㈣晋升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㈤晋升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㈥晋升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设置“五级A”职员岗位的事业单位,晋升“五级A”职员岗位,须在五级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晋升四级职员,须在“五级A”职员岗位上任职满两年以上或在五级职员岗位和“五级A”职员岗位上累计任职满三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浙江省特级专家;
㈡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并具有重要科学价值和应用前景,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㈢在工程技术领域取得重要研究成果、发明创造或技术创新,并有重要应用成效,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㈣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重要影响,取得重要研究成果或显著社会效益,为国内同行所公认。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申请设置特设岗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引进两院院士、省特级专家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和省级突出贡献专家、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级人才工程人员、国家和省及宁波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员。
㈡承担国家、省或本市重大科研项目或课题,本单位现有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需短期聘用的高层次人才。
㈢其他确需设置的。
第二十二条 技术工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㈠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㈡技术工三级、四级岗位,须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并具有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以上的工作
经历;
㈢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确定为技术工五级岗位。
获省、部级以上技术比赛名次或技术革新、技术发明成果证书的技术工,应聘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时,在下一级岗位工作的年限可放宽1至2年。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可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本办法规定的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根据本单位实际,综合考虑知识、技术、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各类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报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及权限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人员结构和事业发展需要等因素,拟定岗位的总量、等级及不同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编制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㈡ 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
㈢ 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任职条件和绩效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作为人员聘用与管理的主要依据;
㈣ 在核准的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直属事业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备案,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㈤事业单位按照讨论通过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授权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核。
㈠市直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市人事局核准。
㈡县(市)、区直属及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汇总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㈢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等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程序和权限按前一款执行。
㈣实行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经市人事局或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后,由驻地直属机构或由市垂直管理部门委托驻地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组织实施。
㈤规模小、人员少的事业单位,可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内集中调控,统一管理。
㈥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局按照规定权限审批。
㈦特设岗位的设置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特设岗位的目标任务完成后,应按设置程序报核准机关核销。
㈧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二级岗位和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由市人事局统一管理;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二级岗位由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不得突破;出现岗位空缺或工作人员岗位(职务)变动,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核准。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㈠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㈢ 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二十九条 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后,及时将岗位设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及省、市关于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规定择优聘用。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按照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使现有在编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严格控制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也要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逐年逐步到位,同时为引进急需人才保留适当的空间。
第三十五条 首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入轨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㈠市属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岗位和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三至“五级A” 职员岗位的人员聘用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不担负领导职责的五至八级职员岗位人员聘用,必须按隶属关系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九级、十级管理岗位人员聘用,由事业单位自主聘用。岗位聘用相关材料经市人事局认定后,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㈡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按隶属关系经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事局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县(市)、区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经事业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初审、报市人事局按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市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至七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专业技术八至十三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由单位自主聘用。岗位聘用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认定后,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㈢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二级岗位的聘用人选,按隶属关系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县(市)、区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的聘用人选,经事业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初审、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市属事业单位技术工三至五级岗位的人员聘用,由单位审核和聘用。岗位聘用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认定后,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㈣特设岗位的聘用人选,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按相关程序完成岗位聘用工作。岗位聘用相关材料报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认定后,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三至十三级岗位、技术工二至五级岗位的聘用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参照市属事业单位做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新招聘人员,试用(见习)期内不确定岗位等级,试用期满合格正式聘用的,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等级。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专业技术和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之间转岗,须根据工作需要、在拟聘岗位限额内、符合拟聘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程序调整岗位。转岗人员转岗后必须执行新聘岗位等级工资。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工作需要在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确有专业技术背景,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能够完成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任务,并且具有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按国家规定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职业资格),可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其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同时任职,但应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担负其他管理任务的职员,一般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已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待遇。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含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因工作需要退出领导岗位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到相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不占相应等级岗位数,但所聘人员数量原则上应控制在核定领导职数的50%以内。
第四十条 按政策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首次聘用时无相应等级岗位或相应等级岗位无空缺的,可不受岗位的限制,聘任到相应的等级岗位。
第四十一条 规模较大的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且有专职从事政治思想工作的人员,可设置政工专业职务岗位。政工专业职务岗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单位未设置该岗位,但已聘任政工专业职务,专职从事政治思想工作,且按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工资的人员,可保留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
第四十二条 宁波市享受教授级待遇的中学高级教师,按专业技术五级岗位聘任,所享受待遇标准对应专业技术四级岗位。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占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第四十四条 从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到单位岗位设置完成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确定岗位等级。按确定的岗位等级调整退休待遇的,其提高退休待遇的时间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工资调整时间相一致。
已经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管理的退休人员,调整后的退休费在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时,已按照国家、省、市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离岗时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比照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必须按照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宁波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已经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首次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应形成实施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情况的书面报告,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根据所聘岗位从认定后的次月起兑现相应等级工资待遇。
第四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九条 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打破人员身份界限,受聘人员原则上按照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
第五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岗位设置管理信息数据库,运用计算机信息化技术,提高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十一条 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同级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是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原国家人事部会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体育、广电、出版、交通、民政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岗位设置指导性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会同教育、科技、农业、文化、卫生、广电等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控制标准。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区、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杭州湾新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浙江省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报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2.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事业单位人员名册
4.参加200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5.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情况认定表
6.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任)情况表
7.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岗位等级(职务)认定表
8.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任)变动申报表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等级(职务)变动认定表
10.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员认定表
12.事业单位技术工一级岗位人员认定表